西航教字〔2018〕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完善产学研培养人才的途径,学校鼓励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或推荐部分学生到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负责人同意。同时学生要提供企事业单位的正式接收文件、设计(论文)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本人工作计划等。学院应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经研究后方可批准,由学院留存备案。
第三条 赴企事业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由各学院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整体的指导工作,同时由企事业单位指派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生离校前,所在学院必须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校外期间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所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与毕业设计(论文)无关的事,定期向本校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在外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可以是本专业教师指定的题目,学生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条件与环境完成,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题目,但要经教研室审核。题目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难易程度适中,工作量合理,使学生得到较为全面的综合训练。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程序、管理办法原则上与在校内相同。赴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在校内指导教师及企事业指导人员的共同指导下,认真并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本校指导教师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人员提出要求,经常保持联系,及时对学生的工作质量和进度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指导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做好检查指导记录,作为对学生在校外期间工作及教师指导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应由企事业单位的指导人做出相应的评价并提供有关资料,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方能进行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意见由校内指导教师综合自己掌握的情况、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意见和提供的材料做出。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计算机软件等)存档和保管等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航空学院本科生赴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
2.西安航空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
二○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