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教字〔2017〕2号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对课程重修进行科学、规范地管理,根据《西安航空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西航院字﹝2017﹞62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一)必修课补考后不合格者,应当重修。
(二)专业选修课补考后不合格者可重修原课程,也可改选本专业其他的专业选修课程。
(三)军事训练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期正考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当重修。
(四)因考试违纪、作弊和取消学期正考资格导致该课程成绩无效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者,可申请重修。
(五)正考成绩合格的学生因出国留学等特殊原因需要提高课程成绩的,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按正考记录。
(六)学生转专业后,转入专业一年级已开设但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
二、重修方式
在校生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届班级学习,毕业学期(本科生第八学期、专科生第六学期)不安排重修,学生每学期课程修读学分不得高于32学分(含学期正考和重修)。重修有组班重修、跟班重修两种形式。
(一)组班重修: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单独开设重修班集中学习,重修课学时为原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二)跟班重修:课程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20人,不单独开设重修班集中学习,应选择低年级班级跟班重修学习。
组班重修或跟班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选择免听重修。学生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课程负责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间断听课或免听。
免听重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得到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考核和课程重修考核。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重修,不能选择免听。
三、重修的教学组织与要求
(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当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名单,于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重修报名,课程负责单位根据学生重修报名情况制定重修教学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二)公共基础课程重修必须与原修读课程的课程名称和学分一致,专业课程重修原则上选修下届同专业开设的同类课程。由于培养方案变更致使同专业低年级不再开设原培养方案课程,或与原修读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选择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跟班学习,学生申请的重修课程应当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三)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和考勤;参加组班重修学习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当严格考勤,并布置作业,检查批改。考勤、作业等作为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未按要求完成课程重修所有环节的学生不具备重修考核的资格,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向课程负责单位提出取消重修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经课程负责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记为“0”并备注“取消资格”。
(二)申请重修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参加考试人数以教务处公布名单人数为准,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应当重新报名重修学习。
(三)学生参加重修课程考核的要求与课程正考一样,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并按要求签到。
(四)重修课程总评成绩应按正考标准评定,对于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应包含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两部分。
(五)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重修成绩。
(六)重修考试与期末考试冲突时,应当参加期末考试,并办理重修课程缓考手续,参加课程学期补考。
五、重修教学工作量计算
重修教学工作量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西航院字﹝2015﹞159号)执行。
六、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