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22〕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外考试。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违规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给予的处分分为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以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为原则。
第六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的无线电通讯工具、书籍、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未按规定及时放置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座位就坐的;
(三)未按要求将有效证件放置到规定位置,并拒绝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查验的;
(四)在考场周围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而不听劝阻的;
(五)开考后,擅闯考场且不听劝阻的;
(六)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向其他考生借用物品的;
(八)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做手势的;
(九)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随意在考场内走动或进出考场且不听劝阻的;
(二)考试过程中干扰考场秩序,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而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三)对密封试卷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记信息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考试资料的;
(五)将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六)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答卷,继续答题且不听劝阻的。
第九条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考生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且认错态度不好,情节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事先将有关考试内容写在物品上或身体某部位的;
(二)开考后,发现有夹带行为的;
(三)将试卷放在规定位置以外,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四)考试中向他人传递纸条(或含有考试有关内容的物品)或接收他人纸条(或含有考试有关内容的物品)的;
(五)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说题或提供答案造成对方作弊的;
(六)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认定属实的;
(七)考试中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器材作弊但不构成组织作弊或团伙作弊的。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考试中交换试卷的;
(三)窃取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或答案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组织作弊或团伙作弊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篡改本人或他人课程成绩的;
(七)毕业设计(论文)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
(八)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或参与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
(九)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三条 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考试违规现象,监考人员须按照《西安航空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及时处理。主监考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是认定考生违规的重要依据,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违规考生签字确认。违规考生拒绝签字确认的,主监考如实记录,并由副监考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证明。对于考生违规的资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交至学校考务办公室处理。对违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离考场。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考生的试卷、答卷及作弊证据等送交教务处。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一)通报。教务处复核学生违纪作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并发布违纪作弊通报;
(二)下达意见书。教务处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达《西安航空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意见书》;
(三)上报处理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违纪作弊学生情况,约谈学生并做好记录。处理意见书经党政领导签字后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教务处,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对于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公示处理决定。严重警告的处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公示,公示期为5日;
(六)送达处分决定书。公示期满后,下达《西安航空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达;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下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到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至学生家长等四种方式;
(七)备案。教务处将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决定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试过程中违规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同时在相应成绩记录中标注 “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取消该课程学期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考生,可按照《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以考试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补考,如有考试违规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的资格,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期限及解除程序参照《西安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西安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做好违规考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予以废止,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