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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2日 17:37 点击次数:[]

西安航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进一步深化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推进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的培育及产出,激发广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师教学竞赛奖、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认证等。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西安航空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厅局级及以上各类教学研究和建设成果及项目,均可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3. 同一成果获得多个级别奖项,按照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对学校已奖励的成果如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依据相应级别奖励标准予以补差。同类项目与学校其它奖励办法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

  4.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或项目,由负责人根据成员实际贡献度大小进行奖励分配。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5. 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指教育部、教育厅组织评审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奖励标准

(万元)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第一等次

100

第二等次

50

第三等次

20

省级

第一等次

10

第二等次

3

第三等次

1

  1. 教师教学竞赛

    教师教学竞赛包括由教育部、教育厅、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或主导的各类教学比赛,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思政大练兵教学比赛、教师学科教学竞赛等分为综合类教学竞赛和学科专项教学竞赛(指面向单个学科组织的竞赛或专项活动类教学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奖励标准

(万元)

1

综合类

教学竞赛

国家级

第一等次

10

第二等次

5

第三等次

3

省级

第一等次

2

第二等次

1

第三等次

0.5

2

学科专项

教学竞赛

国家级

第一等次

5

第二等次

3

第三等次

2

省级

第一等次

1

第二等次

0.5

第三等次

0.3

厅局级

第一等次

0.8

第二等次

0.3

第三等次

0.1

  1. 教材建设

    奖励教材为我校人员作为第一主编出版并入选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国家级优秀教材仅限教育部评选的优秀教材,省级优秀教材仅限省教育厅评选的优秀教材。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奖励标准(万元)

1

规划教材

国家级

2

1

2

优秀教材

国家级

第一等次

10

第二等次

5

第三等次

3

省级

第一等次

2

第二等次

1

第三等次

0.5

  1.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待项目结题后一次性给予奖励,未如期结题的项目不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所示。奖励标准中的50%用于直接奖励,50%用于支持后续教学研究。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奖励标准

(万元)

备注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国家级

重大或攻关项目

10

重点项目

6

一般项目

3

“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省级

重大或攻关项目

2

重点项目

1

一般项目

0.8

“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厅局级

——

0.5


  1. 专业建设类项目

    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表所示,其中奖励标准中的50%用于奖励,其余50%用于支持项目后续建设。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奖励标准

(万元)

备注

1

专业建设类

国家级

10

省级

3

2

课程建设类

国家级线上课程

6

国家级线下及混合式课程

5

国家级其他课程

4

省级线上课程

3

省级线下及混合式课程

2

省级其他课程

1

3

 

实验室建设类

 

国家级

6

省级

3

4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类

国家级

6

产业学院

省级

3

5

教学团队

国家级

6

不含随课程直接认定的教学团队

省级

3

  1. 专业认证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

通过专业

认证

全校第1个通过认证的专业

15

其他首次通过认证的专业

10

对通过专业认证给予支持的其他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按专业认证通过年度奖励)

合计10/年

 奖励程序与要求

  1. 教学奖励工作按年度实施,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并汇总、教务处复审并公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等。

  2. 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奖励金额由学校统一发放至个人,奖金与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办法实行过程中新增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教学成果或项目,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参照本办法相应类别、等级和标准进行奖励。

     

     附则

  4.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及成果认定有争议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裁定。

  5.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航空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奖励办法》(西航院字〔2015〕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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