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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15:06 点击次数:[]

西航院字〔201522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的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特制定《西安航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努力工作。

第二条 教师应树立教书育人的职业意识,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更新教育理念,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二章 任课资格和条件

第一节 教师任课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六条 教师授课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熟悉所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练把握课程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较丰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通读课程指定的教材及23种参考书。

第八条     可以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践环节指导教师。外聘教师经院(系、部)资格认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审定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未经批准连续两年未承担本科教学 任务的 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试讲,需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

第十一条 新晋教师新开课程不得超过1门,代课不得超过1个班(含合班),任课时必须跟听相关专业教师1门课程,且应先行助课,帮助主讲教师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操作、课程设计等一个或多个教学环节锻炼后,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新开课教师在课程讲授前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备课,开课前至少应写出本学期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二以上教案,准备好二分之一以上的习题,并做好实验及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新开课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经院(系、部)和组织人事部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开新课教师

第十四条 教师开新课是指学校首次开设的课程或者已经取得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并且教学效果良好,根据教研室工作安排或个人要求,需独立讲授另一门课程。

第十五条 开新课教师应对该新课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写出该课程一学期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准备好二分之一以上的习题,并做好实验及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开新课教师应填写审批表,经教研室、院(系、部)审核、组织试讲、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出新课。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体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规格和办学特色。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专业负责人应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指导下,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应熟悉所担任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给予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按章、节或某个主题提纲契领地叙述有关教学内容的纲领性文件,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课程负责人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写、修订教学大纲,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助课程负责人不断完善和改进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节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三条 教材作为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科学性和理论性。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指定教材选用负责人,填写教材选用申请表,经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材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如的确需要变更,由原教材选用负责人填写《教材选用变更表》,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配合所担任课程的教材选用工作,并对其适用性和实用性给予意见和建议,保证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四节 授课计划

第二十七条 授课计划是通过对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分析以及本学期教学任务和要求、教学指导思想、教学改革措施等,确定课序、教学目的、教学周数和教学时数、课内外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参考资料的推荐和教具的选用等,形成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八条 课程负责人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进程的要求编制授课计划,经教研室、各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完善所担任课程的授课计划,保证授课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节 教学日志

第三十条 教学日志是记录教师教学活动,学生学习状态、到课情况等一系列课堂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上课必须填写日志,严格考勤。学校可根据教师教学日志记录掌握学生上课情况,并对严重缺课的学生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节 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环节。学校、职能部门及各院(系、部)应对影响教学质量的诸要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以确保学校的教学工作按计划进行,并达到学校教学质量目标。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各级各层次对教学过程的调研、检查及质询。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主要包括:期中教学检查、教务处及各院(系、部)检查、督导随机抽查、听课、教学评价(评教是每位任课教师的义务和职责,须按学校规定完成相关任务)、教学情况反馈等。教学质量监控形式以全面围绕教学各环节进行,各院(系、部)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全面和重点相结合。

第四章 教师教学实施过程规范

第一节 备课

第三十四条 备课是教师根据授课计划的要求和本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表达方法,以保证学生有效地学习。包括:钻研教材、编写教案、设计教法等环节。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认真钻研教材,包括钻研教科书和相关参考书。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精选材料充实教学内容。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钻研教材的基础上,要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特点等来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考虑用什么方法使学生掌握这些知识,以促进他们能力、品德等方面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教案是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而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是任课教师为实施课堂教学而编写出的以课时为单位的教学方案。教师应提前编制好每节课教案,使其具有导向、规划和组织课堂教学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实验资源等)均属于学校的教学资料,教师应自行归档,以备学校抽查。

第二节 课堂教学

第三十九条 教师授课时应携带教材、教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日志、学生记分册等教学资料。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精炼。

第四十条 教师上课开始,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授课计划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思维和创新精神,使知识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教师采用多媒体方式教学,应当以讲授为主,多媒体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为辅,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若因设备等原因影响多媒体授课,教师必须采用板书讲授,不得随意调、停课。原则上不允许教师以坐姿授课。

第四十三条 重视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度。

第三节 辅导答疑

第四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教师应根据不同课程内容合理安排答疑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该课程理论学时的12%

第四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在上课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学生,同时报院(系、部)备案。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四节 作业

第四十六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教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至少每4学时批改一次,每次批改作业的数量不少于50%

第四十七条 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指出优点与错误。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五节 实践教学

第四十九条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五十条 实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应严格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教学内容和学时。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能力,培养学生科学准确和规范地观察、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报告的能力。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记录,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并记录考核成绩。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研究与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应积极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拟题、开题、过程指南、审阅、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环节工作。

第六节 课程考核

第五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重要基础课和重要专业课一般为考试课,每学期应不超过4门,考试课一般由学校或院(系、部)统一安排。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日常测试、期中考核与期末考核等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及开卷、闭卷、实验(实践)等。课程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经教研室共同研究,由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定。

第五十四条 试题可有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计算、分析、论述、设计、综合等多种题型。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按要求将学生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认真填写在记分册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总评成绩。教师应按教学班级规范填写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其中一份交教务处备案,另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部)留存。

第五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七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如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任课教师需填写《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三联,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师所在院(系、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分管教学校长或经分管教学校长授权教务处长审批。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调、停课申请单》批准后,一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由教师所在院(系、部)留存,一份送学生所在院(系、部)留存。学生所在院(系、部)必须在原上课时间前通知上课班级调、停课情况。

第五十九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六十条 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参加竞赛等正当事由缺课的学生,各院(系、部)教师应安排补课,不得推诿。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有监考的义务和责任,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课程监考情况及考试成绩。

第六十二条 工学结合课程教学、校企合作课程教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等竞赛活动课程教学均依据本规范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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