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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1:0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完全学分制学生选课程序,根据《西安航空学院完全学分制管理办法》(西航院字〔2019143号)及学校完全学分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课指导是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新生入学时,各二级学院(部)要向学生公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类课程学分要求,组织学生学习本办法,指导学生做好学习规划和学期选课计划,为高质量选课夯实基础。

第三条 学生须充分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依据所学专业开课计划和学期选课推荐课表等进行选课,确保顺利完成主修专业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等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15学分的课程,建议每名本科生每学期修读2030学分的课程。

第五条 学生在入学后即获得教务管理系统的登录帐号和登录密码。登录帐号为学生学号,作为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的永久身份识别,不能修改。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初始登录密码。系统登录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学生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第六条 选课时间一般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应由所在二级学院(部)代选),具体时间及节点编排在选课前一周发布。各二级学院(部)必须确保将选课通知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第七条 学生应及时关注学校发布的开课计划及选课通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课,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时间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若选课过程中遇到问题,学生可在选课期间与所在二级学院(部)或教务处联系。选课时间截止,教务处不再接受选课申请。

第八条对在教室容量、修读对象等方面有选课限制的课程,选课者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

第九条 学生只能选择当期选课系统列出的课程修读。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

(一)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

(二)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

(三)上课时间与其他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

(四)按规定停开的课程。

(五)未在当期教务管理系统中列出的课程。

第十条 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课堂学习和考核。重新修读课程,若部分上课时间与其他教学环节冲突,需办理免听手续,并确保在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节次进行课堂随堂学习,且在课堂考勤、作业提交、平时测验、期末(期中)考试、成绩记载等方面严格执行该课程正常的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 课程类别和学分修读要求

课程结构

课程类别

学分修读要求

通识教育课程

通识必修课程

各专业均须修读,要求获得全部学分

通识选修课程

8学分

学科与技术基础课程

大类平台课(必修)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学科基础课(必修+选修)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专业教育课程

专业必修课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专业选修课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集中实践课程

学校规定实践课程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专业实践课程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第二课堂学分

8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前一周,各二级学院(部)须为学生发放学期选课推荐课表。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人学习进度及个人爱好,结合导师意见,对照学期选课推荐课表,拟订出适合本人学习的计划课程表,并认真阅读选课安排和选课操作方法,及时了解选课相关信息,为正式选课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通过“西安航空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课程初选阶段,学生进行“选、退、改”选课,完成课程的期望选择(简称期选)。第二阶段为课程终选阶段,教务处和相关开课二级学院(部)将对期选的选课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最终开出的课程。对选课人数不足额定人数标准的课程,作停开处理或进行调整。选择停开课程的学生,应根据二级学院(部)的相关通知,及时调整个人课表,在终选结束期限内改选其他课程。终选结束后,除停开课外,一般不能退课。

第十四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确需退课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只能选择有余量的课堂进行重修或补选。重修选课和补选选课时间及相关安排以教务处届时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免修的课程,在选课初选阶段结束后,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国外交换项目学习或国内联读的学生,在办理出国、离校手续时,需对尚未开课的已选课程进行退课;在外学习期间,不能委托他人代选课;回校后,按学校相关的课程置换政策对接完成后,再进行选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完全学分制试点专业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航空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西安航空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