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西航院字〔2022〕92号
(本科学生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按照以下要求在开学一周内办理。
(一)因病: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事: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三)应征入伍: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一周之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材料,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程序如下:
(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二)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两年制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休学创业学生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考核未通过,可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实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及集中实践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累计缺课课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正考和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病缓考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历办理缓考手续。
(二)除因病缓考外,学生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
(三)缓考成绩作为学期正考成绩认定,缓考缺考或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等以过程考核为主的课程不予缓考。
(五)补考课程不予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所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不含通识必修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若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上发生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学生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专业、留级、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等原因,已经通过考核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予以免修。
学生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可申请跟班再次修读,每门课程最多申请一次。学生须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复核后,原课程成绩按作废处理,再次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学期正考成绩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原则上,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二级记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及格(合格)等次及以上,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五级记分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二级记分制 |
不合格 |
合格 |
(一)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二)学生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教学和考核,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开课单位批准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可认定为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三)学生缺考、考试违规、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成绩记录中标注“缺考”、“考试违规”、“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同时取消该门课程的学期补考资格。
(四)课程补考成绩由课程正考平时成绩和补考考试成绩组成。
(五)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学期正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记录上标注 “正考”“补考”、“重修”字样。
(六)学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和成绩,学校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
1.百分制。以课程考核成绩除以10再减去5,绩点大于或等于1时,最小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按0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对应课程绩点 |
0 |
1.0~1.9 |
2.0~2.9 |
3.0~3.9 |
4.0~5.0 |
2.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绩点为0;及格为1.5;中等为2.5;良好为3.5;优秀为4.5。
3.二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绩点为0;合格为3。
4.课程补考、重修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其绩点以1计算,否则为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三)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应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范围。
第六章 课程选修、重修及辅修
第十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学校选课规定修读课程。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
第十九条 补考不及格者应选择重修原课程,或在指定范围内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必修课程、指定的限选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以及集中实践课程除外,只能选择重修原课程)。
课程重修依据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前提下,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原则上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毕业学期不得申请辅修课程。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
(二)因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学生须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转入学校审核,签发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后,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还须由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修读完该专业三分之二学分及以上。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七)跨学科门类。
(八)应予退学。
(九)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须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缺课学时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三)自主创业。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前提下,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学生办理休学的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安排其住宿,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限的计算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因病或心理原因休学者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留级、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前提下,可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每学期末课程正考成绩公布后,二级学院对本学院学生所修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进行核查,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以书面、电话、短信息等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未完成学业。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周内不办理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或复学手续及累计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超过规定。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每学期开学时,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提出退学或学校给予退学处理一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退学手续,经二级学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说明如下:
(一)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按要求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处理。
(二)退学学生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内留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身亡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进行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满足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结业学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累计学分未达到20学分的结业学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结业生课程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结业当年十月份和次年四月份进行;毕业设计不单独安排补考,学生应提前联系所在二级学院随下一届毕业生重新完成毕业设计各环节。
(三)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即实际发证日期。
第三十九条 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学生本人在结业当年十月份或次年四月份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对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按照学校学生有关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学校学生有关奖励与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本科学生适用)》(西航院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科学生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入学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按照以下要求在开学一周内办理。
(一)因病: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事: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三)应征入伍: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一周之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材料,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程序如下:
(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二)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休学创业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考核未通过,可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实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及集中实践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累计缺课课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达到总学时的五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正考和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考试前提出课程缓考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病缓考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历办理缓考手续。
(二)除因病缓考外,学生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
(三)缓考成绩作为学期正考成绩认定,缓考缺考或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等以过程考核为主的课程不予缓考。
(五)补考课程不予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所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不含公共必修课程)若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上发生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学生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专业、留级、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等原因,已经通过考核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予以免修。
学生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可申请跟班再次修读,每门课程最多申请一次。学生须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复核后,原课程成绩按作废处理,再次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学期正考成绩处理。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原则上,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二级记分制。成绩达到60 分及以上或及格(合格)等次及以上,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五级记分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二级记分制 |
不合格 |
合格 |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学生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教学和考核,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开课单位批准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可认定为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缺考、考试违规、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成绩记录中标注“缺考”、“考试违规”、 “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同时取消该门课程的学期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成绩由课程正考平时成绩和补考考试成绩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
1.百分制。以课程考核成绩除以10再减去5,绩点大于或等于1时,最小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按0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对应课程绩点 |
0 |
1.0~1.9 |
2.0~2.9 |
3.0~3.9 |
4.0~5.0 |
2.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绩点为0;及格为1.5;中等为2.5;良好为3.5;优秀为4.5。
3.二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绩点为0;合格为3。
4.课程补考、重修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其绩点以1计算,否则为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三)除公共选修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应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英语应用能力应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学期正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记录上标注“正考”、“补考”、“重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和成绩,学校予以保留。
第七章 课程选修、重修及辅修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学校选课规定修读课程。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
第二十六条 补考不及格者应选择重修原课程,或在指定范围内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必修课程、指定的限选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以及集中实践课程除外,只能选择重修原课程)。
课程重修依据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前提下,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原则上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毕业学期不得申请辅修课程。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
(二)因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学生须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转入学校审核,签发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后,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还须由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修读完该专业三分之二学分及以上。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七)跨学科门类。
(八)应予退学。
(九)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须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缺课学时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三)自主创业。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前提下,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学生办理休学的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安排其住宿,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限的计算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因病或心理原因休学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 留级、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前提下,可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每学期末课程正考成绩公布后,二级学院对本学院学生所修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进行核查,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以书面、电话、短信息等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未完成学业。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周内不办理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或复学手续及累计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超过规定。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每学期开学时,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在提出退学或学校给予退学处理一周内到二级学院办理退学手续,经二级学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说明如下:
(一)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按要求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处理。
(二)退学学生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内留宿。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身亡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进行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满足退学条件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结业学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累计学分未达到20学分的结业学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结业生课程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结业当年十月份和次年四月份进行;毕业设计不单独安排补考,学生应提前联系所在二级学院随下一届毕业生重新完成毕业设计各环节。
(三)课程补考成绩合格后,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即实际发证日期。
第四十六条 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学生本人在结业当年十月份或次年四月份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按照学校学生有关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学校学生有关奖励与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专科学生适用)》(西航院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