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关于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的通知》(学位办〔2024〕5号)和《西安航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校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报送、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科生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管理和报送,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本科生学位授予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省学位办。
(三)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六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修订和发布。
第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包括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任)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获学位日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学位证书样式、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等。
(三)学位获得者的电子照片等其他信息。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有对应学历信息的应与学历信息相匹配。 涉及学位证书填写内容的,须与学位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信息采集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行采用适当方式开展,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环节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集中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位授予信息遵循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四)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后7日内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工作。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不限定报送时段(全年均可报送),不另行设置补报通道(使用统一的报送渠道)。授位后7日内报送均视为即时报送,超过7日的视为补报。
(七)同一批数据的获学位日期应保持一致(即不同日期授予的学位, 需分别报送)。 同一批数据全部校验通过后方可“正式报送”(可以分批报送)。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维护和更新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撤销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后,学校不得变更学位证书内容和备案信息,不再受理学位授予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省学位办反馈的审核或形式核查结果,要求更正有关信息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备案信息确有错误的,由学校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勘误。
(一)不涉及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勘误, 由学校自行审核确认。
(二)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勘误,学校还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省学位办在收到学校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核意见,并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中确认。
(三)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保留勘误前的信息备查。
第十四条 依法撤销学位的,须在撤销学位决定生效起7日内,撤销该学位已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为有条件共享,仅限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用于履行职责、信息核验等业务协同。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获得者完整、合规的学位证书信息,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向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接口查询,并可通过相关网站提供学位获得者及社会查询。相关查询应当在有效保护学位获得者个人隐私前提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八条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需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责。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