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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09:25 点击次数:[]

西航院字〔202243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航空学院

                                                          2022525


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精准管控,有效预防实验室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开展教学、科研、测试服务等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教务处和科技处分别负责统筹开展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的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落实本单位各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教务处或科技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能源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科学、电气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设备与工具、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

(四)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实施差异化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等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气体钢瓶、低温气体、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其中安全等级一级、二级的实验室,相关资料还需报教务处或科技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六条 积极落实“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联动责任制,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开展安全例行自查,规范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本,学院(中心、所)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三、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开展安全例行自查,规范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本,学院(中心、所)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场所环境、安全设施、化学、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短期内能够整改到位的,要立行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教学科研单位报备,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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