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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17:04 点击次数:[]

西航院字201463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是发现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教育教学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主要内容,具有凸显学校育人效果、促进教学水平提高、扩大学校知名度等积极作用。为加大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工作力度,提高教师、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教师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协作精神、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有效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增强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组织的合理性和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由学校教学副校长主管,教务处负责牵头管理,各相关院(系、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

(一)制定相关制度。

(二)确定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项目与经费落实。

(三)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项目的协调事宜。

(四)组织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总结、经验交流与表彰。

第五条 相关院(系、部)应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指导项目顺利开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熟悉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项目内容,制定计划,

确定指导教师和参与学生。

(二)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计划申报、学生培训、以及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有关的场地、设备、仪器、辅助人员配备与落实等。

(三)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全过程的安全、宣传与总结,并对相关资料、作品进行整理与归档。

(四)制定合理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经费预算,合理统筹经费开支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全校参与制。凡由教务处统筹经费的各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原则上均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募、选拔学生。学校鼓励跨学科、跨专业以及有特殊才能和爱好的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第三章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分类

第八条 根据组织单位层次及社会影响程度将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分为三类,即重点支持项目、一般支持项目、院(系、部)自行组织安排项目。

(一)重点支持项目。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举办历史悠久,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与学校的办学特色、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的项目。

(二)一般支持项目。举办时间较短,参赛学生学科专业较为单一、规模较小,由全国性或省级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企业组织的学科竞赛项目,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三)(系、部)自行组织安排项目。鼓励院(系、部)自行组织安排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并公布的校内学科竞赛或兄弟院校、行业协(学)会、某一技术学科领域中较强实力企业组织的竞赛,鼓励责任院系自愿自行安排学生参赛。

第九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项目类别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奖励与工作量

为鼓励院(系、部)积极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给予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奖的院(系、部)、指导老师和学生奖励,同时计算指导教师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奖励。学校根据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类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并获奖的院(系、部)、指导教师和学生予以一定的奖励,奖金分配比例为(院(系、部):指导老师:学生)232

(一)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学科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二)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同一项目不同种类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多组获奖者,奖励金额按照从高到低,第一组全额奖励,第二组奖励按1/2计算,第三组及以上按1/4计算。

(三)同一项目在同一年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和学生均按照最高奖励金额执行,不重复计算。

(四)获奖者除获得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对于获奖的参赛队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如有特等奖或其他特殊奖项等,学校将酌情进行奖励,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教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并按50/学时发放课时费。重点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每周每学生1学时,共计算6周工作量;一般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每周每学生1学时,共计算4周工作量。指导教师指导第2组按1/2工作量计算,指导第3组及以上按1/4工作量计算。院(系、部)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院(系、部)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由学校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成果实物、文件由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实施单位负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经费:

(一)校内学科竞赛,经费由院(系、部)自行筹备。

(二)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学校根据竞赛的特点和参赛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原则与范围:

(一)经费使用原则为专款专用,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开支。组织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超过经费预算部分由组织单位自行解决。

(二)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宣传费、组织费、作品设计与制作费、外聘专家评审费、校外参赛报名费、交通费、场地使用费、资料费、设备使用费、指导教师差旅费及补助、指导教师工作量以及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等有关费用。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实行预报计划制。各学院(系、部)应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要开始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项目、负责人及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报教务处审批,以便统筹安排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凡属经费预算计划之外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项目由学校审批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每项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结束后,所在院(系、部)要对活动进行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果和收获、经验总结、经费决算等。《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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