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5]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具体是: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参加省级项目评选,国家级项目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负责项目审批立项、经费使用监督、项目进程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先进性等特点,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包括:
(一)结合学校有关重大研究项目或与行业结合紧密的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或创新教育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三)学生自主寻找的相关项目;
(四)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引申出的研究项目;
(五)社会调查及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大学生,本科以大二、大三年级学生为主,专科以大一、大二年级学生为主,本科大四年级、专科大三年级学生可以参与项目,但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者;
(二)已经获批项目未结题者。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计划项目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和申报名额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学校的名额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先遴选校级项目,再从中择优推荐省级项目,省教育厅从省级立项项目中再择优推荐国家级项目。
第十条 创新训练项目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申请,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必须以团队形式申请,项目团队参与者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二级学院(部)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实验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经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组织专门的审查小组对本二级学院(部)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项目立项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专家对二级学院(部)送审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西安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进行到计划时间进度二分之一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见附件3),对项目进展情况做全面汇报,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变更、延期或终止项目研究。
(一)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变更或延期,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延期申请书》(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说明项目变更理由,经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项目如因实际困难或选题有所改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二)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自动终止报告,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课题的研究经费,强制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题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指导和帮助项目组成员完成项目申请,控制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及时解决项目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发现重大问题无法解决时,要及时向二级学院(部)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落实指导教师、实验场地、实验设备等。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报告所有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按以下程序组织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见附件5)。同时备齐相关成果资料(包括项目中期报告及阶段性成果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所发表论文、专利证书,实验装置、产品、作品、软件说明书、文档、设计说明书等,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材料)。
(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聘请两位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对项目成果进行初评,并写出评审意见。
(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集中审议项目结题报告,并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将本单位所有项目成果等相关资料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题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将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经费执行,校级项目经费参照省级项目额度确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经费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40%,通过中期检查拨付项目经费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的30%。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开展相关调研、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八条 自动终止或强制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经费,停止报销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场地保障
全校所有教学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免费向项目组开放,为项目组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工具等;
第三十条 奖励机制
(一)参与项目的学生每人可获得规定的创业创新学分,学分登记按《西安航空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按时结题项目颁发《西安航空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证书》。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有结题项目进行优秀评选,对获“优秀项目”称号的项目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三)获得“优秀项目”的学生,其新项目申请予以优先考虑;
(四)参与各个级别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工作量和奖励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