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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31日 15:19 点击次数:[]

西航院字〔2018〕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促进学校本科专业的整体优化和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原则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版)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有关文件要求。

第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航空业发展、陕西“三个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能够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四条 专业的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

(八)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的要求。

第五条 设置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设置专业为《专业目录》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

第四章 专业的调整

第六条 专业名称需要调整时,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设置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需调整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调整的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总体负责,教务处具体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负责评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年度专业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办学定位、各专业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办学条件等,对设置或调整的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拟设置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园网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各专业按照公示期间的建议和意见,完善申请材料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新专业获批设置后,所在学院(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做好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新专业获批设置后,所在学院(部)应加强与行业企业等合作,探索协同育人新机制、开展多种类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改革,尝试校企共同制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

第十四条 新设专业在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接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

第十五条 新设专业应及时接受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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