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科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研究科 > 正文

西安航空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31日 15:29 点击次数:[]

西航院字〔2018〕1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广大教师和教辅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教学成果奖励的办法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分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其中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一)特等奖:教育教学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解决了高等院校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经过两年及以上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有重大作用,在国内院校中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二)一等奖:教育教学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解决了同类院校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较大问题,经过两年及以上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有较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在省内院校中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

(三)二等奖:解决了我校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某一些问题,经过两年及以上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有一定作用,在校内可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具体条件如下:

(一)教学成果完成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教学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以上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则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三)申请二等奖的教学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申请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申请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以上均要求按照其完成成果贡献大小依次排序。属于与校外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我校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

(四)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直接参与了教学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五)申报奖项的教学成果应经过两年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和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教学成果完成人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和相关支撑材料等;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对本单位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学校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申请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八条 专家组建议的校级获奖成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和公示后,发文公布结果。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奖励

第十条 对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奖励办法(试行)》(西航院字〔2015162号)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等次,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81225

上一条:西安航空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西安航空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