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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09:10 点击次数:[]

西航院字〔202242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航空学院

                                                             2022525

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规范教学、科研等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各级各类开展教学、科研、测试服务等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依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中心、所)-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室安全工作,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改;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维护、公共区域监控管理维护;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协调做好上级公安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 教务处是教学实验室安全监督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教学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督、审核,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教学实验过程的安全组织保障;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三) 科技处是科研实验室安全监督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过程安全进行论证、监督和审核;组织开展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四)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大型实验设备) 用电、用水安全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实验室建筑结构、建筑配套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五)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对实验室各类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保障实验室安全设备、防护物资的采购。

(六)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七) 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校医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快速处置和抢救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第七条 学院(中心、所)等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上报,实行闭环管理。

(五)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第九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责,且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响应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演练活动。

(四)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七)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等危险物品。

(八)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中心、所)、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调动师生员工的参与热情,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浓郁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教育培训采用准入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一)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新入校各类实验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学校指定单位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在我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安全知识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知识合格证,方可申请实验室准入资格。

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提出相应的准入要求。实验室师生员工达到准入要求后,方可进行实验。

(二)严格落实日常培训。各学院(中心、所)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用讲座、参观、安全知识竞赛、网页、宣传海报、消防演练、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模式,加强日常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严格落实专项培训。从事危化品、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相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陕西省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学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应负责对所在实验室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普及。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所)负责本单位包括教师、学生、实验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自身学科、实验室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单位规章制度、重点防范环节及紧急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及考试,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室废弃物等管理以及安全保密教育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从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特别是气体钢瓶和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在各类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台账。

第十九条 实验用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各类实验活动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起重类设备、加热及制冷装置、高速运动等特种设备。各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二)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做好停水停电保护,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三)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定检,确保安全。

(四)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一些特殊仪器设备,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五)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等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废弃物应明确成分,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处理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处置企业回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倒入下水道。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所)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杜绝安全泄密事故。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消防安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发个人防护器材(如防毒面罩、护目镜、手套等);化学、材料类实验室必须配备急救药品箱。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实验室,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场所环境、卫生与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当班时须进行安全检查,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各二级单位或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门禁通卡,由二级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实验大楼值班室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被检单位或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二十九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向所在单位、保卫处、教务处或者科技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条 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教务处或者科技处。事故所在单位应据实撰写事故报告,提交教务处或者科技处、保卫处,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成效。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西安航空学院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西航教字〔20153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